清国土资利用发〔2017〕51号
按照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规定,以下1宗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已经批准,现予以公布。
序 号 |
不动产登记单元号 |
宗地位置 |
面积 |
容积率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 |
公示时间 |
备注 |
1 |
441802008003GB00095 |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石岭村委会(107国道侧) |
11261.71平方米 |
≤0.5 |
公共设施用地 |
50年 |
30天 |
− |
根据国土资源部21号令规定,在该地块协议出让计划公示接受申请的时限内,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同一地块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将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如有意向的用地单位(个人)需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接受意向用地申请时限为2017年5月15日—2017年6月13日。申请地点: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交通大楼307号(用地科)。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