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21〕1号
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凤凰村民委员会埇尾村民小组:
因银泉南路道路工程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21〕15号),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收回你村民小组名下位于清远市新城B34号区B3400512地块、面积为441.7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证号:清市府国用(2012)第00586号、证载面积441.7平方米),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清远市清城区441802005008GB01045地块等3个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清府函〔2021〕15号)确定。具体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四、请你村民小组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补偿协议,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