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间娣、罗国良、罗伟良、罗倩桦:
你名下两宗土地,地块一:电子监管号为4418002017B02490,合同编号441801-2017-000064,面积为300.0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地块二:电子监管号为4418002017B02502,合同编号441801-2017-000063,面积为30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上述宗地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8年9月25日。经核查,上述两宗地尚未开发建设。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清闲置发〔2023〕4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政府未按时履行约定将该两宗地登记过户到王间娣、罗国良、罗伟良、罗倩桦名下,属政府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28日
(联系人:阮先生,联系电话:0763-338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