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
你司于2013年4月19日通过清远市土地交易中心以挂牌的方式取得位于清远市新城E14号区的土地,面积为10351.0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清市府国用(2013)第00293号,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原合同编号为441801-2013-000001,电子监管号为4418002013B00058,转让价款为2780万元。
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为清闲置发〔2023〕92号。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清府函〔2024〕232号),对上述闲置土地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为556万元(大写:伍佰伍拾陆万元整)。该宗土地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土地闲置费在拍卖价款中优先扣缴或由竞得人缴交。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30日
(联系人:阮女士,联系电话:0763-338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