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利用发〔2016〕106号
清远市化工厂:
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6〕11号》及《收回A0426001*1-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补偿的协议》,现决定如下:
一、收回清远市化工厂名下国土证号为清城区国用〔1999〕第00999号、位于清城田龙管理区望天氹A0426001*1-1号地块、面积为30221.97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载面积30221.97平方米,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准)。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清远市化工厂不得对该宗地再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三、清远市化工厂凭本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及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提出。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