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闲置发〔2017〕92号
清远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4418022015B00230,宗地坐落为清远市清城区凤城街办飞来湖出水口,面积为4894.29平方米,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2016年10月8日。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宗地存在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况,涉嫌构成闲置土地。我局依法对上述宗地进行调查,请你方接受调查,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权利证明文件;
(二)宗地是否闲置的原因说明及辅证材料;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你单位应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调查将作为闲置土地认定的重要依据。逾期不提供上述材料,我局将根据其他调查材料进行闲置土地认定。
特此通知。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0月19日
(联系人:刘远春,联系电话:0763-3344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