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志华:
你名下位于清远市新城东34号区47幢的国有土地,面积119.86平方米,国土证号为清市府国有(2015)第00583号,登记发证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按规定动工日期为2016年12月8日。经核查,目前该宗地尚未开发建设。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清闲置发〔2019〕82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政府原因,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15日
(联系人:温泳欣,联系电话:33611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