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细则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06-04

清国土资发〔2014〕83号

清远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细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财政局、农业局:

为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管理(以下简称“项目”),明确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提高验收效率,确保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数量和质量,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等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标准基本农田验收工作构成及模式

(一)验收工作的构成。高标准基本农田验收工作由单项工程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构成。其中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并依据单项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而逐次开展;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由县、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导,在项目全面竣工后由下往上逐级进行。

(二)验收工作的实施模式。项目验收工作采取验收组方式进行,实行“谁验收、谁签名、谁负责”原则,强化验收组织单位责任,落实验收工作人员职责,同时要按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验收,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

二、验收机构组成方式

单项工程验收组由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验收组人数为3人及以上的单数。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分别由县、市级验收小组承担,验收组长由对应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验收组成员主要由国土、农业、财政等部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共同组成。其中建设项目属国土部门主导的,验收工作由国土部门牵头联合农业、财政部门共同完成,验收组成员:国土不低于3名、农业不低于2名、财政不低于1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不低于3名;建设项目属农业部门主导的,验收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联合国土、财政部门共同完成,验收组成员:农业不低于3名、国土不低于2名、财政不低于1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不低于3名。

三、验收主管部门分工

(一)县级部门分工。

1.县级国土、农业部门职责。属国土部门负责的项目,由县级国土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农业、财政部门对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面积和工程质量情况、耕地质量评价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管护情况等进行全面验收,并牵头联合出具县级验收报告及申请市级验收请示。农业负责的项目,由县级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财政部门对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建设面积和工程质量情况、耕地质量评价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管理情况、管护情况等进行全面验收,并牵头联合出具县级验收报告及申请市级验收请示。

2.县级财政部门职责。协助县级国土或农业部门进行项目工程验收。主导审核项目资金收支情况、投资预期效益情况、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审计情况。负责项目工程竣工资金结算,根据市级相关工程复核机构认定的竣工工程量,委托有工程造价结算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所发生的审核费用由县级高标工作经费解决)。出具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结论。

(二)市级部门分工。

1.市级国土、农业部门职责。属国土部门负责的项目,由市级国土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农业、财政部门,对项目完成建设面积、耕地质量、项目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等进行全面验收,对项目工程的数量及质量进行检查,并牵头联合出具竣工工程验收意见及项目验收确认函。属农业部门负责的项目,由市级农业部门牵头会同同级国土、财政部门对项目完成建设面积、耕地质量、项目管护责任主体落实等进行全面验收,对项目工程的数量及质量进行检查,并牵头联合出具竣工工程验收意见及项目验收确认函。

2.市级财政部门职责。协助市级国土或农业部门进行项目工程验收。审核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工程资金结算的合理性及准确性,主要包括资金预算及执行情况、资金管理及拨付审批情况、资金收支情况、工程结算情况和竣工决算及审计情况等方面。

四、验收工作步骤及材料要求

(一)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一般指独立的生产道、独立的沟渠和竣工后可独立发挥功能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凡有单项工程竣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组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其验收成果作为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工程进度款申请的参考依据及县级初验备查材料。单项工程验收方法主要是对照所验收单项工程的各项设计指标要求,采用现场量、测等技术手段和查看专项质量检测报告等方法,逐项验收评定单项工程的完成质量,将验收结果认真详实填写到单项工程验收表(格式见附件1),验收结论必须通过验收组全部人员签名同意。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对项目内所有的单项工程组织验收,未验收的单项工程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验收程序,不得列入工程结算范畴。

(二)项目初验的材料准备。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初验前,项目工程建设内容须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完成并通过单项工程验收,此外,项目建设单位还需组织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工程质量监理部门须及时出具项目质量监理报告。

2.委托有耕地质量等级评估业绩的单位对项目区的耕地质量等级进行综合评估,测定项目建设后耕地质量提升情况并出具耕地质量等级监测报告。

3.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以原有项目实测图为底图采用修测或补测的方式对项目所有的单项工程建设内容进行工程定位复测,按照统一的制图图例规范编制项目竣工图(成图比例与项目规划图一致,项目规模≤3000亩的,比例尺为1:2000,项目规模﹥3000亩的,比例尺为1:5000),确保竣工工程与实地相一致,另外,上图工程需认真核查,禁止将其他部门已建设工程纳入统计,凡有发现者,按虚套资金情况处理。

4.委托有竣工资料编制业绩的单位及时编制竣工报告、项目工程量完成明细表、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及地类表、土地利用结构情况变化表及项目(初步)财务决算报告等相关材料,另外,收集、梳理及归档项目初验备查材料并装订成册。

5.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根据竣工测量数据及单项工程验收数据及时编制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书。

6.委托有财务审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审计报告。(备注:为减轻相关竣工资料重复修改工作量,在申报初步验收及竣工工程验收阶段审计报告可暂时缓交,待工程复核及项目工程竣工价款终稿核定后再进行编制,成果资料作为核发项目验收确认函的审核依据)。

(三)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初验材料准备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初步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项目建设单位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材料规范性、齐全性、数据一致性的审查工作并出具审查意见,材料审查合格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验收”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重点验收项目工程建设完成数量和质量情况、耕地质量等级监测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执行“五项制度”情况等,对项目实施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综合评定,按规范的格式形成项目初步验收报告。项目初步验收结论必须明确项目是否通过初步验收,工作结论必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签名同意,验收组织单位要认真审核项目初步验收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分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工程验收、工程复核和竣工验收确认等四个环节,各个环节具体工作如下:

1.竣工验收申请。项目通过初步验收后,由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验收材料包括:竣工验收申请、初步验收报告、竣工报告、监理报告、耕地质量等级监测报告、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整理前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及地类表、整理后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及地类表、土地利用结构情况变化表、竣工图、项目财务决算报告所有验收材料的电子文档等17项,其中,审计报告、工程结算书审核意见(县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结论(县级财政部门出具)3项材料可暂时缓交,待工程复核后再进行编制,成果资料作为核发项目验收确认函的审核依据。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材料齐全性的审查工作,并拟定竣工工程验收计划。

2.竣工工程验收。市级验收组采用“听取汇报、审查材料、全面检验和综合评价”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全面验收,主要听取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汇报,审查项目竣工报告、初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现场查看项目区建设情况,实地抽查工程数量和质量(工程抽查率须30%以上)、检查工程运行情况,走访并听取当地村民小组及农户的意见等,综合评价项目建设效益情况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必须明确项目是否通过竣工验收,工作结论必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签名同意,验收组织单位要认真审核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发现项目管理混乱、工程数量不真实、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资金使用不规范、群众反映意见强烈等现象的项目一律停止竣工验收并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按程序申请验收。

3.工程复核。根据清远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决定,工程复核工作由清远市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监督管理,采取网上发布公告、部门联合专家评选等方式,公平公正确定工程复核作业单位。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复核作业单位须按照经批准的设计要求与工程复核程序,统一对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完成工程的数量和质量、竣工图与实地一致性等进行工程复核,同时对项目验收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审查,对工程复核成果直接负责。工程复核作业单位出具的工程复核报告及工程量复核明细表将作为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依据。

工程复核作业单位收到有关项目主管部门转来的项目验收材料后,首先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工程复核协议,在签订协议后30日内完成项目工程复核工作,相关工程复核成果经清远市土地整理中心及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后,可向相应的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收取工程复核费,费用支付不应超出经批准的相关预算。

4.竣工验收确认。工程复核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需完善及补办以下相关资料:

(1)根据工程复核数据,及时修改完善项目竣工结算书。

(2)竣工结算书经县级项目牵头部门审核后,报送给当地县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审核,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受理评审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造价的评审并出具工程结算书审核意见。

(3)根据核定的工程结算书,项目财务决算报告进行相关内容修善。

(4)在以上3项资料基础上,委托有财务审计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审计报告编制;

(5)县级财政部门综合会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出具资金使用审核结论。

项目所有竣工验收必报材料完善后,分别上报市国土资源、市财政、市农业部门审查,市级牵头部门负责审查意见的收集和反馈。审查通过后,牵头部门负责联合行文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确认,确认函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基本建设情况、验收标准和各验收阶段的验收意见等。项目竣工验收确认后,县级财政部门可进行项目工程尾款及其它费用款项尾款结算,但工程质保金除外须按合同支付。另外,项目主管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验收信息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报备,涉及新增耕地的项目还要按土地变更调查的有关规定,做好新垦耕地的图斑变更工作。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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