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地环函〔2014〕9号
广东省连州市大东山地热田地热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意见
连州市大东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2009]61号)的要求,清远市矿业协会组织专家于2014年10月22日对你单位上报的《广东省连州市大东山地热田地热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评审。经合规性审查,《方案》评审程序合理,评审专家组成符合有关规定,《方案》经专家组评审通过,并已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我局同意专家组对《方案》提出的评审意见。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方案,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