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发〔2014〕1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
根据《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整治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国土资〔2014〕85号),为进一步推进地热(温泉)资源开发利用整治工作,对地热开发利用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跟踪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摸清辖区内地热(温泉)资源开发利用等有关情况。利用地热(温泉)已经营的企业,有地热(温泉)采矿许可证无取水许可证的,应督促其尽快向水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有地热(温泉)勘查许可证无采矿许可证的,应督促其尽快完成资源储量核实,向市局申办采矿许可证;无证开采的应了解企业申办采矿(勘查)许可证意愿。
二、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初步拟定地热(温泉)资源设置计划和划定矿区范围,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局,为地热(温泉)资源出让做好准备工作。对未纳入地热(温泉)资源出让计划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市局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查处取缔。
三、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形成相关部门联动机制,收集整理在推进地热(温泉)资源开发利用整治工作中的意见建议。市局执法、矿管、地环等科室将组成检查组于12月初到各地进行调研检查,届时请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给检查组。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