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利用发〔2019〕58号
清远市中博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因实施银泉南路(清远大道至燕湖大道)道路工程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19〕309号),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新城东B34号区B3400510地块、面积为397.14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证号:清市府国用(2013)第00391号、证载面积1999.370平方米,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441802005006GB0005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方案、清远市中博金谷公司名下B3400510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的批复》(清府函〔2019〕309号)确定。具体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四、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补偿协议,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