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清自然资利用发〔2019〕58号)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19-12-20

清自然资利用发〔2019〕58号


清远市中博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实施银泉南路(清远大道至燕湖大道)道路工程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经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府函〔2019〕309号),现决定如下:

一、有偿收回你公司名下位于清远市新城东B34号区B3400510地块、面积为397.14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证号:清市府国用(2013)第00391证载面积1999.370平方米,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清远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441802005006GB00051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方案、清远市中博金谷公司名下B3400510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方案的批复》(清府函〔2019〕309号)确定。具体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组织实施。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与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签订补偿协议,并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收回宗地平面图 (4)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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