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清府办﹝2017﹞259)和《关于调整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清府办﹝2017﹞260),自2018年1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新的标准执收。
鉴于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建筑设计方案并出具《规划报建缴费通知书》(按原标准计费),而部分建设单位仍未缴费。请上述建设单位在2018年3月31日前凭原开具的缴费通知书完成缴费。未在此期限完成缴费的,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按新标准计费并重新出具缴费通知书,原《规划报建缴费通知书》作废。
特此通知。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