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等有关规定,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草拟了《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29日。
二、公众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
1.电子邮件:qyzcfg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传真:0763-3362280
3.信函请寄:广东省清远市人民二路交通大厦清远市自然资源局203室,邮编511515,请在信封注明“《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张文俊,联系电话:0763-3382052
附件:《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等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土地供应政策,制定清远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办法:
一、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情形及标准
(一)国有建设用地出让。
1.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实际成交价格计收。
2.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拟出让时市场评估地价计收,不得低于相应地段相应用途级别基准地价的70%,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不得低于国家、省规定的土地出让最低价。
对省(市、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
经依法批准同意划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按以下方法计收土地出让金:
1.不改变土地利用条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自然资源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时市场评估地价与原划拨用地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计收出让金;
2.改变用途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自然资源部门同意补办出让手续时改变用途后的市场评估地价与原划拨用地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计收出让金;
3.关于住房涉及划拨土地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按《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清自然资规字〔2019〕1号)执行。
(三)出让土地使用条件变更。因土地容积率、用途、使用年限等土地使用条件变更,需补缴土地价款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1.经批准用地项目仅调整土地用途的,按新、旧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补缴出让金。新、旧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均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出让金申请时的正常市场价格。
工业用地调整用途的,需补缴出让金等于新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乘以建筑面积,减去现状工业用地价格。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改变用途需收回的,从其约定。
2.经批准用地项目仅调整规划容积率的,按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补缴出让金。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以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出让金申请时新规划容积率条件下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确定。
核定新增建筑面积,以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变更规划条件所新增的建筑面积为准。
调低规划容积率造成地价增值的,按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出让金申请时新旧容积率规划条件下总市场评估地价的差额补缴出让金。
3.经批准用地项目土地用途与规划容积率同时调整的,按项目新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加上新、旧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原建筑总面积补缴出让金。新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按新容积率、新用途规划条件在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出让金申请时的正常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确定;旧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按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出让金申请时原容积率规划条件下的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确定。
4.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已出让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经批准增加生产性用房建筑面积的,不再补缴出让金。
5.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项目,因城市发展需要,在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之外增加配套设施,且该配套设施属于需无偿移交的,无需补缴出让金。
6.同一项目因不同地块取得时间不一导致剩余使用年限不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延长土地使用年限,但延长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应补缴的出让金,按市场评估土地价格确定,估价期日以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出让金申请时点为准。
(四)土地置换。因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将储备国有建设用地与企业或个人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置换的,应遵循等价置换的原则,具体视双方用于置换地块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格补缴或退回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五)历史遗留问题。
1.2013年1月1日前,经批准采用缓缴或挂帐方式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其原计费标准低于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为标准计收;其计费标准已高于市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按原欠缴金额计收。
2.对原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市直国有企业改革转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清府函〔2001〕3号)以及清发〔2003〕4号、清发〔2004〕4号、清发〔2005〕4号、清发〔2008〕19号等文件规定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发证的用地,没有资料显示用地单位已经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为标准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其它
(六)国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条件变更(不含改变土地用途)、历史遗留问题、土地置换等项业务,土地使用者按以上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市自然资源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给予办理相关土地变更手续。
(七)本办法适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区、清城区、清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管理。其它县(市)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
农村集体留用地、“三旧”改造、地下空间使用权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八)本办法由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受理的项目,按用地单位或个人申请缴交出让金且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时点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附:名词解释
1.基准地价:指经市政府公布的最新基准地价,并以区片价的楼面地价为计费单位。
2.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指经自然资源部门摇珠选定的土地评估机构,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已建成的按现状条件)对宗地评估的市场价格。
3.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指省核定的清远市区土地出让的平均收益,现标准为53元/平方米,如省重新核定,按新核定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