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清远市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6-02



我市制定了《清远市区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于2021年7月1日实施。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8〕12号),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新型产业用地作为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类型用地,国家和省级层面还没有制定具体的政策规定,目前主要是在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比较活跃的地区有针对性的探索出台了一些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工作要求,为满足我市新型产业用地需求,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9]21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广州市、东莞市、中山等城市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清远实际进行了研究讨论分析,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1.《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

3.《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

4.《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19〕21号)。

5.《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

6.《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

7.《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70号)。

8.《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分别对制定依据、用地内涵、用地性质、布局选址、准入认定、规划管理、供地方式及要求、土地出让年限、土地地价、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要求、不动产登记与分割转让及抵押管理、再次转让管理、开发主体义务、履约管理、开发主体监管责任、政府监管责任、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其中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明确新型产业用地内涵,用于支持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无污染生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性咨询服务等创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2.明确新型产业用地的布局原则。

3.明确新型产业项目的选址范围,在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已有工业园区范围内选址试点。

4.明确新型产业项目建立准入认定制度,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认定工作。

5.明确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和配套比例指标控制、建筑方案设计要求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求。

6.明确新型产业用地的三种供地方式,一是新增供地,二是通过“三旧”改造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三是已出让工业用地(含政府原因导致闲置并已处置的工业用地)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

7.明确新型产业用地三种供地方式的土地使用年限和地价管理要求。新增新型产业用地使用年限主要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土地地价主要是按照出让时点同地段商务金融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30%乘以该地块的总计容建筑面积为基准,再根据三种供地方式确定计价公式。

8.明确新型产业用地的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要求。履约监管协议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对开发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9.明确新型产业项目不动产登记和分割转让及抵押的规则。

10.明确履约监管主体和监管要求,明确开发主体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要求,明确违约处罚措施等。

四、政策实施带来的社会效益

《办法》制定了较为完善的新型产业用地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布局选址、规划管理、用地管理、不动产登记与分割转让及抵押管理、履约监管等内容,对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更好地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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