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6-29

清自然资规字〔20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推动矿业经济规模化、集约化和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

(一)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成立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自然资源、国资委、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水利、林业、文化、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矿业权出让计划的管控,统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修复等有关工作。支持国有企业通过投(融)资、股份制、建设矿业园区等形式,参与矿山开发。支持国有企业通过搭建交易平台、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尾矿(废石)综合回收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的主体作用。

(二)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矿业活动,已设矿业权除地热矿泉水外,一律依法退出。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除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不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损毁、塌陷破坏的情形外,其他非战略性矿产新设矿业权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除地热矿泉水外,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以内不得新设矿业权。

建立“三条控制线”范围内已设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一矿一策”原则制定矿业权退出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坚持规模化集约化的开发导向。依法淘汰资源粗放利用、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的矿山。大力推行“矿地统筹、先矿后地”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模式,支持鼓励山体整体开发推平后整理为建设用地,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土地开发利用、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建设统筹考虑,一体规划。实行矿地统筹模式开发利用的,优先纳入出让计划。 

(四)积极发展绿色矿业。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新立采矿权要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到2023年,全市持证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调整优化矿业经济产业布局

(五)设置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以县域为基础,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产业集聚”的思路,在符合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交通运输、环境承载、土地开发、生态修复等因素,设置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

根据各地的资源,清城、佛冈片区重点发展建筑用碎石产业;清新、英德片区重点发展水泥矿产和建筑用碎石产业;连州、阳山片区重点发展大理石粉体和饰面板材开采加工产业;连山、连南片区重点发展金属采掘业。推动全市形成三大矿业板块:北部区域的大理石粉体+饰面石材开采加工基地,中部区域的水泥原料+建筑碎石生产加工基地,南部区域的建筑碎石生产加工基地。

 (六)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严格落实省下达的采矿权总量控制目标。采矿权投放应以不突破矿山总数和采石场指标为原则,实行退出与投放动态平衡管理机制。各地要根据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情况调整采石场指标投放,主要面向集中开采区,优先扶持培育地方矿业支柱产业。 

(七)积极探索“净矿”出让。科学确定净采矿权出让范围,妥善解决矿山用地问题,确保采矿权人依法依规开展开采工作。支持国有企业参与矿山前期征(租)地、储量勘查核实、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等工作,在采矿权出让环节经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形成“采矿权出让资产包”,作为前期工作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核算后计入出让成本,通过公平公正公开出让,由竞得人支付。

(八)鼓励支持矿产品精深加工。坚持优质优用和就地深加工原则配置资源,引导涉矿加工企业入园入区,推进矿山企业升级改造,提高产业集聚。进一步拉长产业链,大力发展资源精深加工,培育一批采选深加工一体化的矿业集团,加快形成技术先进、产业链长、产品多样、高附加值的产业结构。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打造本地矿山精深加工优质品牌。

鼓励现有采石场增设机制砂生产线,形成建筑石料开采、机制砂生产一体化的产业体系,通过独立设置机制砂采矿权或建筑石料采矿权配套机制砂产能等方式,加强机制砂资源保障。

 三、严格规范矿业权准入条件

(九)严格新立矿山的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新立矿山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2.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3.符合环保、安全、林业等方面的准入条件;4.满足最低生产规模设定;5.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后限期两年内办理采矿许可证(逾期解除出让合同,收回采矿权)。 

(十)严格新立采矿权审批程序。制订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应当就拟出让矿区范围征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农业农村、财政、水利、林业、文化等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审查,并出具明确意见。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同步审批,落实“马上办、简化办、高效办”要求,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服务水平。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的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十一)设置最低生产规模(产能)限制。新设采石场生产规模(产能)水泥原料类原则上不低于50万吨/年,建筑碎石类原则上不低于30万立方米/年,大理石粉体类原则上不低于10万立方米/年,饰面石材类原则上不低于5万立方米/年(矿石量)。依法逐步取缔小型生产规模的非金属矿山。

(十二)全面推行采矿权竞争性出让。严格执行《清远市市县两级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采矿权出让收益必须经过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公开选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不能低于该产品(或同类产品)的市场基准价。新立采矿权一律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实行竞争性出让。

四、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十三)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机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与矿山建设同步推进,边开采边治理。历史遗留或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由地方政府统筹规划和恢复治理。

 (十四)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力度。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动态化监管机制,对于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的企业,应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十五)创新废弃矿山治理模式。加大政策激励,废弃矿山建设用地经修复可按规定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修复工程新产生及矿山残留的砂石土在满足修复项目自用后,剩余部分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景观的历史遗留孤峰或“半边山”矿山,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制定方案,对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开发式治理和生态修复。支持国有企业按照政府的统筹规划,积极承接并参与废弃矿山的修复治理工作。

(十六)鼓励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现有固体类矿山在确保资源综合回收利用的前提下,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弃土生产建筑碎石和机制砂,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现有固体类矿山在不改变开采主矿种的前提下,允许按新增矿种和新增资源储量的方式开采砂石土资源,按市场评估价和矿业权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补征出让收益,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新立固体类矿山在储量核实、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时,应将矿区内可利用的有价资源全部纳入。

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土除项目自用之外的多余部分、有关执法部门查处罚没的砂石土、因安全应急排险清理出的尾矿资源,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销售或交易,无需办理采矿登记,销售收益纳入地方财政管理。

五、加强矿业权事中事后监管

(十七)做好信息公示和实地核查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国土资规〔2015〕6号),认真组织矿业权人对勘查开采信息进行公示,认真组织对公示信息的抽查、核查工作,全面掌握矿山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开发利用现状。要加强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的监督和管理,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及时处理。

(十八)加大到期采矿许可证清理力度。第三类矿产到期采矿许可证原则上不予延续。确需延续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延续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延续时间,实行限期清退。

(十九)加强矿产资源联合监管执法。各地要按照“强监管严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监管联动机制。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业信息、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公安等部门要在负面清单管理、勘查开发布局、行业准入、环境影响评价、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严格执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超层越界、以采代探、无证非法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停产整治或关闭,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十)严肃抓好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的重要指示,把安全生产作为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创新安全监管方式,压实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风险点管控和整治台账,严格执行事故隐患分级和排查治理标准。要强化重大隐患督办与整治,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闭环管理。

本意见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7月1日。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由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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