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7-09

为规范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我市于2017年12月29日出台了《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评估内容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以及政府依法行政考评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办法》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理由,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所冲突,哪些内容需要修改和补充,是否需要提请市政府对《办法》进行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

二、《办法》的评估组织工作

根据《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8〕12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办法》的修订制定了《关于对<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评估的工作方案》、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成立《办法》评估小组,其评估小组由1名组长(郑敏辉)、2名副组长(朱学森、徐德明)、9名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周敏、张召兵、刘小韫、辛琦、王超郢、陈天乐、黄楚谦、宋文姝、李艳卿)、1名法律顾问(季忠良)组成。我局在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向社会公众征求《办法》评估修订的意见函,至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向相关单位发出了关于征求《办法》评估意见的函,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19个单位答复,其中8个单位共提出9条意见及建议,其余11个单位均无对《办法》进行修订的意见。

三、《办法》的反馈情况及评估结论

评估工作小组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评估,总结形成《关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具体反馈情况如下:

1.清远市教育局对《办法》提出意见:“市教育局无修改意见。同时,建议贵局加强指导,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政策,建议给予公益性教育设施30%的减免。”

2.清新区政府提出修改意见:“建议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免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清远市水利局提出修改意见:“(1)办法第二条建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其中“给排水处理”,建议明晰是否指用于建筑区域红线外供水管道建设等费用。(2)建议对城市规划区适用的范围明确说明,并对规划内外的给排水处理工程是否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4.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办法》第三条关于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仍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规定。按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对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线性工程建议不再征收配套费。”

评估小组认为,上述意见在修订《办法》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该意见一并考虑。综合上述讨论结论情况作出评估结论,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建议将《办法》内容进行修改,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下一步工作

根据上述总体评估工作,我局形成了本评估报告。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关于“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本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生效,生效后作为《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办法》由我局组织修订后,提请市政府审定并重新颁布实施。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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