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1(1)号
根据清远市公安局《关于完善我局一号大院和警察训练支队大院不动产登记、发证手续的请示》(清公请字〔2021〕103号),经市政府批示,我局拟对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62号国有土地进行确权。
该宗土地位于广东省国土厅《关于清远市委、市政府机关建设征地的批复》(粤地政[1989]073号)和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清远市委、市政府建设征地的请示》(清市国土(征)[1988]026号)范围内,由市公安局于九十年代初通过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方式取得,并建成市公安局一号大院使用至今,土地权属来源清晰。土地权利情况具体公告如下:
一、土地权利人:清远市公安局;
二、土地坐落: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62号;
三、不动产单元号:441802005005GB01404W00000000;
四、土地面积:20686.22平方米;
五、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权利性质:划拨;
七、土地用途:机关团体用地;
八、四至范围:详见441802005005GB01404用地平面图。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2021年9月15日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按程序办理上述地块土地确权手续,联系电话:3363344。
特此公告。
附件:441802005005GB01404用地平面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