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清远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9-22



一、《办法》的制订背景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市先后出台了《清远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清府办﹝2015﹞6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清远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指导意见》(清国土资发﹝2016﹞1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于2016年1月7日由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有效期3年,至2019年1月7日,已过有效期。《工作指导意见》于2016年11月30日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原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印发,有效期3年,至2019年11月30日,已过有效期。另外在实施过程中有部分政策文件不够严谨,实际操作困难,并且出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解决,有必要对政策文件进行修改、整合和完善。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更好地达到“以用为先”的目的,本《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实施细则》和《工作指导意见》进行综合梳理、整理成文,将不规范和过期条款删除,增加新的政策条款,解决近期出现的问题。

二、《办法》的制订依据 

主要依据或参考以下政策文件制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

4、《清远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清府办﹝2015﹞

65号);

5、《清远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指导意见》(清国土资发﹝2016﹞137号);

6、其他地方的政策文件。

三、《办法》的制订过程

根据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盘活利用闲置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我局在《实施细则》和《工作指导意见》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政策文件,参考借鉴了其他地方城市的做法,结合我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其他地区的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制订形成《办法》。

该《办法》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网站征求了公众意见,局领导主持召开研讨会,征求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意见,并提请市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核,且根据合法性审核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由于该《办法》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也提交了局班子会议研究讨论。

综上所述,该《办法》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符合上级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总共七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含第一条至四条,主要讲总则规定,包含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闲置土地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各县(市、区)职能;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调查和认定,含第五条至七条,主要讲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相关指标的界定、政府原因认定情形;第三章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利用,含第八至十六条,主要讲政府原因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的处置方式以及处置程序、农村集体留用地(拆迁安置用地)闲置原因处置、消除闲置原因的解决方案和其他方式处置方案等;第四章协同机制,含第十七条,主要讲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第五章预防和监督,含第十八条至二十三条,主要讲闲置土地的预防、“净地”出让的要求、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监管机制、信息公开等;第六章法律责任,含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五条,主要讲相关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含第二十六条至二十七条,主要讲附则的一些规定。

五、《办法》主要政策亮点

本《办法》主要政策亮点有:一是对宗地、动工开发日期、动工开发标准等相关指标进行界定;二是制定多途径盘活利用闲置土地的措施;三是对村集体名下涉嫌闲置的留用地出台政策,支持农村发展;四是明确认定为政府原因的,由造成政府原因的相关部门拟定解决方案的处理措施,加快消除政府因素;五是明确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缴纳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的操作办法;六是明确协同机制、预防和监督、责任。

(一)对宗地、动工开发日期、动工开发标准等相关指标进行界定。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对闲置土地认定中涉及的指标进行了界定,包括宗地、动工开发日期、动工开发标准、应动工开发和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项目投资额。主要体现在本《办法》第六条。

(二)制定多途径盘活利用闲置土地的措施。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制定了多渠道盘活利用的措施,包括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置换。同时,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主要体现在本《办法》第八条。

(三)对村集体名下涉嫌闲置的留用地出台政策,支持农村发展。

在我市涉嫌闲置土地中,村集体名下留用地数量较多,普遍存在闲置情况。如果严格对其进行认定处置,会影响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将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为维护农村经济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对于农村集体留用地、拆迁安置用地,出现闲置情形的,参照政府原因按相关规定处置。主要体现在本《办法》第九条。

(四)明确认定为政府原因的,由造成政府原因的相关部门拟定解决方案的处理措施,加快消除政府因素。

为切实解决因政府原因造成闲置土地的问题,加快消除政府因素,促使闲置土地能尽快动工开发。认定为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后,由造成政府原因的相关部门拟定解决方案的处理措施。主要体现在本《办法》第十条。

(五)明确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缴纳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的操作办法。

1、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征缴土地闲置费。同时,也明确了征缴土地闲置费的具体操作办法。主要体现在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满两年的应无偿收回。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了无偿收回的具体操作办法。

(六)明确协同机制、预防和监督、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闲置土地的预防监管和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建立处置监管联动机制,通过对涉嫌闲置土地综合采用限制办理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手续措施,倒逼土地权利人。 

六、咨询方式

对本《办法》有疑问的市民,可向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联系。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行政服务中心九楼会议室二;联系电话:0763-3382118;邮箱:qysjxz@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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