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三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9-30


清自然资发〔2021〕18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远市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三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9月29日    





 

清远市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三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确保我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规范、高质量利用和高水平保护,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坚决对全市“两违”问题去存量、控增量,实现全市“两违”现象逐年下降,土地利用管理和城镇开发建设秩序不断规范,城乡建设管理水平持续提升,经济社会加快高质量发展。

二、范围及对象

严厉查处全市范围内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造成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即违法当事人)。

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情形:(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三)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占用土地;(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违法建设的情形:(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的;(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牵头部门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两违”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为属地监管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乡镇执法综合执法队伍根据法律规定、省政府授权以及行政处罚权下放情况分别为打击“两违”行为执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为遏制新增“两违”责任单位,各地、各部门各司其职,形成遏制新增“两违”行为的强大合力。

三、工作措施

上级打击“两违”牵头部门对下级打击“两违”执法机关进行监督。打击“两违”执法机关(县级以上打击“两违”牵头部门和乡镇执法机关)查处“两违”违法行为时,按职权依法依规落实既查违法用地和地上违法建构筑物又查违法当事人,既查违法当事人又查属地监管人,既查属地监管人又查违法案件关联人的“三查”制度:

(一)查违法用地和地上违法建构筑物

1.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

2.因违反《土地管理法》被责令限期拆除的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3.因违反《城乡规划法》被责令停止的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按规定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按规定并处罚款。

4.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地上建构筑物,已设置政府公物仓的县(市、区)由执法机关依法移交政府公物仓实行集中管理;未设置政府公物仓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建构筑物进行管理。

(二)查违法当事人

5.要求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取证。

6.要求涉嫌违法的当事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依法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7.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将其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两违”牵头部门,或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关措施。

8.对涉嫌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当事人,依法暂停办理其与该违法行为有关的审批或登记发证手续。

9.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执法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对依法需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当事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其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处以罚款。

(三)查属地监管人和违法案件关联人

11.县级以上打击“两违”牵头部门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应向所在县或镇一级人民政府或打击“两违”牵头部门反馈,并提出执法监督建议。

12.市打击“两违”牵头部门在执法监督中发现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情节严重、管理秩序混乱、未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状态等问题的,可建议市人民政府约谈该辖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13.乡镇执法机关或县级以上打击“两违”牵头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发现的“两违”行为未依法制止、压案不查、未依法依规处理,致使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4.乡镇执法机关或县级以上打击“两违”牵头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5.村小组、村委会涉嫌参与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的,依法追究村小组、村委会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16.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相关人员虽未违反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直接或间接助长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行为的,移送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本制度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清远市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三查”制度》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gdqy.gov.cn/xxgk/zzjg/zfjg/qyszrzyj/zwgk/zcfg/zcjd/content/post_14501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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