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12-24

 

  清自然资发〔202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改革要求,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市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联合制定了《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2021年12月12日


  


  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规则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222号)、《中共清远市委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清远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清发〔2021〕1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在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条件核实测量、人防测量、不动产测绘实施联合测绘。

  第二章 业务流程及要求

  (一)一次委托

  从事联合测绘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具备工程测量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等专业资质,并在作业限额内承接联合测绘业务。

  2.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制度和能力。

  3.具有在当地承接联合测绘业务相适应的驻场技术人员、装备、设施和办公场所。

  4.两年内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严重失信信息记录,且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情况。

  对已承接本市联合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纳入《清远市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监管,市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系统及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将定期发布名录库,更新从事本地联合测绘业务的测绘单位基本信息及服务范围。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测绘服务机构,双方签订联合测绘服务合同后开展联合测绘工作,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实施的专项测量业务工作量、计费标准、合同金额、完成时限以及提交的成果种类、样式、数量等。测绘单位不得将联合测绘项目分包、转包。联合测绘服务委托可参照《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合同(模板)》或《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服务协议书(模板)》(见附件)制定。

  建设单位一次委托一家测绘服务机构实施联合测绘,因故终止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说明终止合同原因,并在报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选择联合测绘服务机构。

  (二)联合测绘

  1.实施测绘

  联合测绘合同签订后,测绘单位应先设计后生产,在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入场测绘条件后尽快开展测绘活动。严禁没有设计就进行生产(可制定《作业指导书》作为本单位简单、日常性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原则上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

  测绘生产应按照《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标准依据和技术要求》实施,按照《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报告模板(试行)》标准出具成果报告,成果审批、登记部门如另有要求,应当提前主动公开并提供必要指导说明。

  2.成果提交

  我市统一使用“广东省测绘地理信息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服务平台”)进行联合测绘管理。测绘单位或建设单位均可以通过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使用法人登录方式登录监管服务平台(互联网登录地址:http://210.76.73.216:2017/natureWeb3/surveyinspectweb.html#/),在联合测绘实施完成并通过建设单位验收后可由测绘单位或建设单位将项目成果报告录入。测绘单位首次登陆监管服务平台还需完成单位基本信息备案,过渡阶段应按照审批、登记部门具体要求同时线下提交纸质测绘成果报告。

  3.质量检验

  联合测绘成果通过监管服务平台在线审查后,测绘质量检验单位受本级成果审批、登记部门委托完成项目联合测绘成果质量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市本级(包含清城区、清新区)联合测绘测绘质量检验单位为清远市测绘地理信息中心,质检方法及标准详见《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各地可参照执行。

  (三)成果共享

  审批、登记部门可登录监管服务平台在线调阅、下载联合测绘成果报告。目前,监管服务平台已基本完成与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对接,建设单位在工建系统申办业务时可根据项目代码自动关联联合测绘成果材料,无需单独登录联合测绘系统获取成果报告数据。

  (四)工作要求

  1.收费标准

  测绘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计费价格参考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由委托双方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测绘服务费用须明码标价,不得低于测绘成本,对成果共享和环节优化减少的测绘工作量不得重复收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联合测绘项目的质量监管。

  2.现场条件

  开展联合测绘时,建设单位应保障现场满足以下条件:

  (1)建设工程应符合《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要求:

  建设工程已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全部完成建设,建(构)筑物外墙装修完毕;

  ‚配套工程(道路、绿地、管线、相应停车位等)和规划许可要求先行建设的邻避性公建配套用房(如垃圾收集站点、公厕、变配电房、污水处理用房等)已完成建设;

  ƒ施工用房、施工围墙以及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④建成区与施工区已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已按相关规定编列门楼号牌(含自编房号、车位号)。

  (3)地下室工程内部供电、排风、排水系统工作正常。地下车库、地上停车位已完成划分,地下室具备通风、照明条件。

  3.时限要求

  现场满足联合测绘条件时,在以下时限内完成并提交联合测绘成果:

  (1)小型项目(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下):住宅、商品楼类12 个工作日,厂房类10个工作日;

  (2)中型项目(建筑面积5000~20000平方米(含)):住宅、商品楼类18 个工作日,厂房类15个工作日;

  (3)大型项目(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住宅、商品楼类30个工作日,厂房类20个工作日。

  时限计时起点为建设单位与测绘单位共同确认现场已达到进场测绘条件,计时终点为测绘单位成功上传全部联合测绘成果至监管与服务平台并通过在线审查(不含建设单位对测绘成果验收时间)。

  4.其他要求

  建设单位:应对提供的相关资料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做好保密管理;应为测绘单位进场测绘提供必要协助;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对联合测绘成果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因提供资料问题造成测绘成果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测绘单位:应按时提交合格的联合测绘成果报告,并对其完成的联合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做好质量、档案和保密管理,落实“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做好检查记录和存档;提供虚假的测绘成果、测绘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或不合格的,测绘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质量检验部门:应如实、公正对联合测绘成果质量进行审查,应主动公开审查依据及标准要求,拒绝联合测绘成果质检申请应出具书面通知书,告知拒绝理由;审查意见应一次性告知测绘单位并上传至监管服务平台。负责《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的编制、修订和解释工作,负责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测绘单位联合测绘质量情况。

  审批、登记部门:质检通过后,规划条件核实、人防审批、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尽快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应用联合测绘成果开展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应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可针对项目实施情况在监管服务平台对测绘单位进行评价。拒绝联合测绘成果提交申请应出具书面通知书,告知拒绝理由。

  第三章 保障实施

  (一)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测绘监督检查;负责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机构管理,负责联合测绘单位监督管理和信用管理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联合测绘成果审批、建设单位管理等工作。按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二)质检队伍及经费保障

  质检机构: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本级(含清城区、清新区)联合测绘质量检验工作暂由清远市测绘地理信息中心承担,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质检机构、委托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认联合测绘质量检验机构。

  质检经费:联合测绘质量检验工作经费可由质检机构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及市场行情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年度费用,经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核实后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质检机构对测绘单位有关质量检验反馈和信用评价等情况,从实际在本市从事联合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中抽选部分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名单,抽取比例不少于30%,视情况对测绘单位的承揽业务范围、技术人员、测绘成果质量、测绘质量、档案、保密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抽检其完成的联合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情况,检查结果在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布。针对反馈问题较多的单位,可随时实施重点抽查。

  (二)信用评价

  联合测绘行业实行信用评价制度。监管服务平台已配置“项目评价”功能模块,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对测绘单位、测绘技术人员从成果质量、时效、态度、收费、规范、综合评价分类评价。也可通过单位自主申报、政府部门征集等方式对测绘单位及其从业技术人员实施联合测绘活动和行为进行信用信息征集、动态评价。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做好联合测绘信用评价和管理。

  (三)质量奖惩

  测绘单位在累计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未收到建设单位或业务审批登记部门的书面投诉,且经核查未提交质量不合格成果的,成为下一年《清远市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星级单位。

  测绘单位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提交质量不合格成果或建设单位、业务审批登记部门书面投诉核实情况严重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入《清远市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整顿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可承接联合测绘业务(已承接的业务照常开展,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重点督查)。未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并通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列入联合测绘失信惩戒对象名单,两年内不得承接本市联合测绘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广东省测绘条例》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情况追加承担赔偿责任、缩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合同(模板).doc

附件2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服务委托书(模板).doc

附件3清远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实施细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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