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我市于2019年9月23日出台了《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清府办函〔2019〕122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评估内容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277号令)以及政府依法行政考评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对《办法》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办法》的实施效果,是否有必要继续实施及理由,是否和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所冲突,是否需要对《办法》修订并重新颁布实施。
二、《办法》的评估组织工作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2018〕12号)文件精神,我局对《办法》的修订制定了《关于对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进行评估的工作方案》,并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成立《办法》评估小组,其评估小组由1名组长(张召兵)、2名副组长(田生金、徐德明)、7名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张少伟、刘小韫、辛琦、王超郢、何婉莹、孔天翔、李艳卿)、1名法律顾问(林辉)组成。我局在局门户网站发布了向社会公众征求《办法》评估修订的意见函,截止至征求意见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向相关单位发出了关于征求《办法》评估意见的函,截止至征求意见期满,共收到21个单位答复,其中7个单位共提出16条意见及建议,其余14个单位均无对《办法》进行修订的意见。
三、《办法》的实施绩效
该《办法》施行以来效果良好,自办法实施至今我局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项目约2540宗。该《办法》作为我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一部规范性文件,对市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意见,明确了建(构)筑物与市政等工程办理规划条件核实的相关要求与程序,使得该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有法可依。
四、《办法》的反馈情况及评估结论
评估工作小组在对各单位反馈意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办法》进行评估,总结形成了本《关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
(一)反馈情况
1.清新区人民政府对《办法》提出意见: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一条第4点“经消防部门同意的建筑内部增设或减设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等”建议改为“经住建部门同意的建筑内部增设或减设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等”,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81号)的第十三条;二是建议明确该《办法》联合验收的具体要求。
2.清远市教育局提出意见:“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22〕33号)精神,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教育设施应与住宅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建议《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中‘项目用地内独立设置的其它公共服务设施须在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含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的50%前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进行对应优化。”
3.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提出,“我局代建的市政项目(线性工程)根据立项范围申报单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项目实施时容易受现场征拆及用地报批等因素影响,存在市政项目分段实施的情况,因此建议修改来文附件1第六条‘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原则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单位。允许多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一同申报规划条件核实,但不同意单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次进行规划条件核实’的要求,允许市政项目(线性工程)以现场实际建设范围为准,单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分段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4.清远市住建局建议在规划条件核实内容中,增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5G基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等方面内容。
评估小组认为上述意见在修订《办法》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部门职能综合考虑是否采纳。
(二)评估结论
该《办法》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市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对市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提出了原则性指导意见。但随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政策法规存在更新情况,现行《办法》的内容也需相应修订方可适应上位政策法规更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建议结合更新了的政策法规和日常业务办理的实践等实际情况将《办法》内容进行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下一步工作
根据上述总体评估工作,我局形成了本评估报告。参考《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省政府127号令)关于“立法后评估报告,应当报制定机关批准,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后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等规定,本评估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后生效,生效后作为《办法》修订的主要依据。《办法》由我局组织修订后,提请市政府审定并重新颁布实施。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