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五大百亿农业产业用地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08-03

  清自然资管制发〔2023〕4号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

  为了进一步对“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提供强有力的资源要素保障和用地指导,助力我市五大百亿农业产业项目落地,确保用地政策指南好用、实用、管用,现印发《清远市五大百亿农业产业用地工作指引》,请各单位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附件:清远市五大百亿农业产业用地工作指引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日


  (联系人:夏先生,联系电话:0763-3361815)


 

  附件:

  清远市五大百亿农业产业用地工作指引


  为了进一步对我市五大百亿农业产业提供强有力的用地指导和资源要素保障,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确保用地政策用好、用足、用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用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原有工作规范的基础上,制定本工作指引,进一步规范我市五大百亿农业产业各类型项目差别化办理用地手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指引主要针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清远鸡、英德红茶、连州菜心、清远丝苗米、西牛麻竹笋等五大百亿农业产业有关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用地行为。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五大百亿农业产业各类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按点状供地管理、按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按临时用地管理、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共5个方面有关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并列明农业产业用地负面清单。

  第三条(土地利用原则)五大百亿农业产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以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第二章  按建设用地管理

  第四条(适用范围)五大百亿农业产业中按建设用地管理的用地主要针对修建永久性建筑或长期非农建设用地,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用途:综合办公楼(永久性建筑)、员工宿舍(永久性建筑);屠宰场、精深加工厂、仓储、物流、冷链等工业用途用地;餐饮、展厅、游客中心、民宿、休闲度假等经营性用地,以及衍生的产教融合基地、培训基地、研发中心等三产融合发展用地。

  第五条(布局要求)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五大百亿农业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业应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对就近利用农业农村资源的五大百亿农业产业项目,规模较小并纳入乡村振兴项目清单的,可通过纳入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优化提升等,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各地编制县、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安排不少于10%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优先用于重点项目库中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镇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可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规模,优先用于保障五大百亿农业产业建设项目,对于一时难以明确具体用途的建设用地,可暂不在规划中明确用地性质,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时落实建设用地机动规模,待项目批准后再更新数据库。

  第七条(使用预支规模方式)我市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的过渡期,对于纳入市重点项目库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不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按程序申请省下达城乡建设用地预支规模。

  第八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五大百亿农业产业建设项目拟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需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应提前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明确地块规划条件。其中,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或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大百亿农业产业建设项目选址范围涉及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属于地级市以上的重点项目,可单个项目编制规划条件,按程序上报规委会审议,经同级政府批复明确规划条件;非地级市以上的重点项目,原则上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编制村庄规划明确规划条件。

  第九条(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市、县两级要统筹使用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保障五大百亿农业产业项目用地需求。

  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为农产品精深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家庭手工业、体验农业和创意农业的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办理“只转不征”手续的,优先申请使用省级指标。

  属于现代农业与食品等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同时地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的,可申请省级指标保障。用地报批时需单独组卷,并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相关说明,承诺项目满足相应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税收要求,并纳入项目监管协议。固定投资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先进制造业参照前述组卷,按先到先得原则申请市级指标优先保障,不足部分由清远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使用省指标。

  市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乡村振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点状供地、农村建设急需的生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项目。

  市级要按照不低于每园50亩标准,一次性安排国家级和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用地计划指标。

  县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标,优先保障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乡村振兴项目用地。各县(市、区)应积极引导项目使用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第十条(用地审批的权限)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内容,包含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土地的审批。

  用地审批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分级审批。五大百亿农业产业主要以分批次用地形式组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的(征收面积不超过70公顷,耕地不超过35公顷),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清远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清远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五大百亿农业产业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有关程序,提出土地征收申请。

  第十二条(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五大百亿农业产业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含建设占用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为耕地,但现状为耕地以外的其他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且未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应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属地政府应优先安排五大百亿农业产业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属地政府无法落实的,可在广东省补充耕地指标网的交易平台上跨县(或跨地级市)购买补充耕地指标。

  第十三条(编制耕作层剥离方案)五大百亿农业产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编制耕作层剥离再利用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耕作层剥离,并按照要求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等。剥离相关费用作为生产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确因受到严重破坏或者严重污染等无法剥离再利用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不实施剥离。

  第十四条(节约集约用地)五大百亿农业产业涉及建设用地应符合《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用地面积和功能分区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项目用地无标准或超标准用地的,应按规定开展节地评价论证。

  第十五条(土地供应)五大百亿农业产业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按“三旧”改造政策可协议出让的除外)。鼓励采取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

  第三章  点状供地

  第十六条(点状供地适用范围)鼓励五大百亿农业产业为实施现代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土特色产业、乡村信息产业及乡村新型服务业等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申报实施点状供地。列入市级点状供地年度计划后,相关用地手续按第二章“按建设用地管理”有关条款办理。

  点状供地选址不得位于相关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和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七条(点状供地申报流程)由清远市自然资源局通知收集各县(市、区)点状供地项目需求,各地符合点状供地政策的项目报经属地政府同意后统一报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汇总,再会同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清远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审查,最后报清远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八条(点状供地土地供应)点状供地土地供应分为点面结合差别化供地、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地和实行“农业+”混合供地。

  点面结合差别化供地。点状供地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供地,项目区为单个地块的,按建设地块单个供地;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应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宗地整体供应。

  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地。点状供地项目可按规定合理设定供地前置条件,带项目实施方案供应土地,并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标准、形态及规划条件、建筑标准、节地技术、公建配套、用途变更、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与履约监管责任、监管措施、违约责任等内容一并纳入供地方案、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以及项目履约监管协议中。项目开发主体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中,应当明确土地开发利用及续期条件,保障项目整体、长期开发运营。

  实行“农业+”混合供地。各地应在建立健全城乡公示地价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土地供应政策要求、“农业+”多业态发展需求及土地估价结果,综合确定乡村产业用地的土地用途和出让底价。点状供地项目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多种规划用途混合的类型和比例,并可按规划主导用途(计容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最大的用途)对应的用地性质确定供地方式;用途混合且包括经营性用途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混合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

  第四章  设施农业用地

  第十九条(适用范围)以种植为主的英德红茶、连州菜心、清远丝苗米、西牛麻竹笋等“百亿”产业工程,其作物种植设施用地范围应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具体用途主要有:作物种植(工厂化栽培)、育苗育种大棚、日光温室、连栋温室、灌溉水渠(沟、管)、场内道路等生产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灌溉及水泵配电等必要的管理用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及维修场所,以及与作物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副产物处理等辅助设施用地。

  以养殖为主的清远鸡“百亿”产业工程,其养殖设施用地可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具体用途主要有:畜禽舍、工厂化养殖车间、进排水渠道、场区内通道、绿化隔离带等养殖生产用地;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饲料存储、粪污处置、尾水处理、疫病防控、检验检疫、消洗转运、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以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等辅助设施用地。

  以上范围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但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等农村二三产业用地。

  第二十条(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标准)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如清远丝苗米)。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管理用房用地规模不得超过以上比例和面积限制。

  确因实际生产需要,须在以上比例和面积基础上适当增加用地规模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核定的用地需求确定用地规模(不适用于管理用房)。

  看护房只能建设单层且面积不大于15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耕地的要求)积极引导五大百亿工程设施农业用地使用非耕地,鼓励利用“四荒”资源,尽量避让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避免破坏耕地耕作层,并采用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地耕作层,同时在符合省规定用地规模标准的前提下,落实耕地“进出平衡”。不硬化、挖损地面或建设永久性建筑,且种植条件即可恢复的,不属于破坏耕地耕作层。

  2021年11月27日后新增建设的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第二十二条(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五大百亿农业产业涉及设施农业用地不使用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用地申请后,组织用地主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广东省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后即可动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用地主体在签订用地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用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用地备案。

  第二十三条(设施农业用地退出)五大百亿农业产业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到期后不改变农业用途且拟继续使用的,地上农业设施可不拆除,按协议约定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统一管理、循环利用,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用地备案变更等手续。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原地类为耕地的必须恢复为耕地,且不得低于原二级地类。

  第五章  临时用地

  第二十四条(临时用地适用范围)五大百亿农业产业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临时非农建设的,应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主要用途有:直接服务于施工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与建设项目施工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申请临时用地。

  第二十五条(临时用地审批权限)临时用地不涉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审批;涉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向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经其初审通过后报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临时用地的衔接)对于占用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临时用地,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在不改变用途和范围的前提下,经临时用地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确定给其他建设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但必须确保土地复垦义务履行到位。

  第二十七条(申请临时用地资料要求)建设单位申请临时用地应当提供临时用地申请书、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项目建设依据文件(立项文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土地权属材料、勘测定界材料、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及其他必要的材料。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六章  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

  第二十八条(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的情形)五大百亿农业产业项目用地中按照下列规定条件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按原地类或农用地管理:

  (一)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但已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年度耕地“进出平衡”总体方案,且在国家公路网络体系之外、宽度小于8米、以服务于农村农业生产为主要用途的农村道路,按农用地管理;

  (二)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改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和停车场等乡村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按原地类管理;

  (三)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中部分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自驾车营区、旅居车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休闲娱乐区等功能区除外),在不改变未利用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前提下,可按原地类管理。

  第七章  负面清单

  第二十九条(农业产业用地负面清单)农业产业用地相关禁止性要求如下:

  (一)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不得造成耕地污染;

  (三)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与农业发展无关的设施;严禁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住宅、餐饮、娱乐等非农设施;严禁超标准建设看护房;

  (四)严禁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项目;

  (五)严禁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毁林、破坏水域水系;

  (六)严禁擅自将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七)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本指引中有关条款若发生调整,以国家、省、市最新颁布的文件为准。


附件:清远市五大百亿农业产业拟建设项目用地类型分类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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