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指引》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1-26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现印发《清远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指引》,请各单位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6日



清远市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清远市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本指引所称历史遗留矿山指由政府承担治理恢复责任的今后不再进行采矿活动并经自然资源部确认的废弃矿山图斑。

二、基本原则

(一)聚焦目标,突出重点。对标对表《广东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方案(2023-2025年)》,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优先治理“三区两线”(重要自然保护地、重要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妥善处理保护和发展、整体和重点、当前和长远的关系。

(二)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不断加强部门联动,合力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修复。

(三)分区管理,分类施策。根据各县(市、区)实际,结合土地用途、地理状况、水土条件和地质环境风险等因素,因地制宜实施矿山废弃地土地复垦、生态修复、整治利用,科学合理采取差异化生态修复策略。

(四)经济合理,系统修复。遵循自然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发挥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采取近自然解决方案。坚持自然恢复与工程治理相结合、工程治理为自然恢复创造必要条件,确保合法性、经济性、实操性,注重适应性管理和后期管护,力求取得良好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三、生态修复实施流程

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可分为自然恢复、工程修复、转型利用等三种类型。

其中工程修复类项目实施流程一般包括:编制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立项、财审、施工招投标、进场施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

四、生态修复验收要求

(一)自然恢复

自然恢复是指采取排除外界干扰、封闭场地、拆除废弃设施等措施,依赖场地和周边生态系统自我愈合能力,促进植被再生和生物群种恢复。

1.验收材料要求:

①涉及图斑的专家评估意见

②县级政府认定结果

③评估时的空间分辨率优于2米的遥感影像、现场照片或短视频等材料。现场照片应包括远景照片2张和近景照片4张,并附照片的拍摄站立点坐标、方位角、距离等信息。(遥感影像、现场照片、现场短视频可三者选其一)。

2.自然复绿的验收程序参照《广东省2018年矿山石场治理复绿项目验收方案》执行,质量要求详见附件2。

(二)工程修复

工程修复是指通过实施人工干预等工程治理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稳定、损毁土地得到复垦利用,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或改善。

1.验收材料要求:

①涉及图斑的项目立项证明

②验收意见

③相关影像资料、现场照片等材料。

2.验收要求。工程修复的项目验收参照《广东省2018年矿山石场治理复绿项目验收方案》执行,种植植物选择可参考附件3。

(三)转型利用

转型利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或通过法定程序等,将采矿损毁土地转为设施农用地等用于农业生产,或转为城乡建设用地用于各类建设活动。

1.验收材料要求:

①涉及图斑的土地再利用相关合法批准文件或县、乡(镇)政府的证明材料

②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意见

③转型利用完成后的空间分辨率优于2米的遥感影像、现场照片(拍摄要求同上)或短视频等材料。(遥感影像、现场照片、现场短视频可三者选其一)。

五、废弃土石料利用

属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责任人灭失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方可适用有关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政策。

对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

(一)利用原则。严禁以生态修复的名义非法采矿,原则上不造成挖损、压占等新的破坏:

1.必须是为解决工程治理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针对废弃矿山治理区原地遗存、以及实施工程治理过程中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

2.按照“合理必要”“影响最小化”原则动用土石料范围、规模、标高等进行严格控制,在消除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新产生土石料规模和数量。

3.修复后底部标高不得低于现状区域底部最低标高。

4.应按照应剥尽剥要求,对新采挖面表层土和植被进行剥离利用,用于修复区域土壤的重构和植被修复。

(二)其他要求。

1.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同步编制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方案确定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2.废弃土石料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不得由项目承担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直接销售,销售所得收益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账户,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六、存量采矿用地复垦

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域内调剂政策规定,以项目方式按照“先拆后建”模式实施,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资金进行复垦修复,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展复垦修复。

(一)项目实施

1.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复垦方案是实施拆旧复垦的主要依据,须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和管理,并按规定在自然资源部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备案。

2.县域内流转节余指标的增减挂钩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规定,编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拆旧区复垦方案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跨县域流转节余指标的增减挂钩项目,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3.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关规定,复垦修复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县级初验、市级终验的程序开展。涉及新增耕地拟用于占补平衡的,按照补充耕地验收有关要求同步开展补充耕地验收。

(二)成果运用

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复垦修复为农用地验收合格后,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或经日常变更机制完成举证并通过国家核查认定结果统计的复垦修复前后地类变化情况、历史遗留废弃采矿用地核实情况,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逐宗检查项目复垦质量后核定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经核定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相关政策规定,在县域范围内挂钩建新区使用,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统筹植树造林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中共清远市委关于深入推进绿美清远生态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让山体重披绿装、重展绿颜。各(市、区)要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植树造林结合起来,按照绿色发展导向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用好各类支持资金,共同推进绿美清远生态建设。

(二)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涉及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修复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级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后,由县级政府批准,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跨县域或由市级组织实施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方案,征求有关县级政府意见,会同级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具体实施内容和相关政策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粤府办发〔2023〕16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1.参考文件清单.wps

2.自然复绿验收质量要求.wps

3.《清远市主要乡土植物和园林适生植物名录》.zip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