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自然资源部第6号令)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就清远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闲置土地处置事宜进行听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2024年2月27日上午10点整
二、听证会地点:清远市自然资源局4楼会议室
三、听证机构: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四、听证申请人:清远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
五、听证内容:
清远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1宗国有建设用地已被我局认定为闲置土地,存在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情况,闲置原因为企业自身原因。地块位于清远市新城E14号区,面积为10351.06平方米,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有关规定,我局将采取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我局已向清远市恒达投资有限公司下发《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清闲置发〔2024〕1号),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我局现组织听证。
六、注意事项:
(一)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请于听证会举行前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二)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会场纪律,遵守听证会规则,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主持人同意,不得录音录像或拍照。
(三)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阮女士,电话:0763-3382118)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