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乡村民宿、露营旅游休闲用地指引》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4-06-12

清自然资耕保发〔2024〕1号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全省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围绕“百千万工程”实施、加强我市乡村民宿、露营旅游休闲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旅游新业态提质增效,助力乡村振兴,实现高质量发展,我局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部、省、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用地政策,按照“源于现有政策,不突破现有规定”的要求,梳理乡村民宿、露营旅游休闲用地各环节政策要点,汇总编制了《清远市乡村民宿、露营旅游休闲用地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方便各地在工作中查阅,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参考。

附件:清远市乡村民宿、露营旅游休闲用地指引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2日

清远市乡村民宿、露营旅游休闲用地指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通过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强化用途管制、积极盘活存量等系列举措,切实提升自然资源领域用地保障,推动乡村民宿、露营旅游休闲规范有序发展,助力“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深入实施。

二、适用范围

(一)本指引中的“乡村民宿”是指利用乡村民居等相关资源,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本指引中的“露营旅游休闲”是指在户外使用自备或租赁设备以休闲游憩、运动娱乐、自然教育等为主要目的,在有明确范围和相应设施的营地场所驻留的活动。

三、用地正面类型

1.乡村民宿

(1)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等闲置建设用地资源。

(2)鼓励农户、返乡人员利用自有房屋经营民宿。

(3)在符合建设、消防等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发展民宿。

(4)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民宿。

(5)支持“点状供地”。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且单个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超过30亩的,可按流程申报实施点状供地。

2.露营旅游休闲用地

(1)鼓励营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立露营地与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机制,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2)鼓励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上老旧厂房(包含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等,在不改变老旧厂房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经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后,用于发展露营旅游休闲营地项目建设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

(3)鼓励有条件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振兴示范带、美丽乡村、乡村旅游重点村、“百千万工程”典型村、存量建设用地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划出露营休闲功能区,建设露营地。

(4)鼓励城市公园利用空闲地、草坪区或林下空间划定非住宿帐篷区域,供群众休闲活动使用。

(5)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其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等功能区应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   

(6)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全部用地均应依法办理转用、征收、供应手续。

四、用地禁止类型

(一)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禁止违反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生态 

空间管控区域违规开展乡村民宿和露营地建设。 

(四)禁止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乡村民宿和露营地,确需占用的,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五)禁止以设施农业为名,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乡村民宿和露营地;禁止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占用耕地建设乡村民宿和露营地。

(六)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地建房、购买住房、“小产权房”等形式建设乡村民宿和露营地。

(七)禁止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名开发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项目。

(八)禁止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毁林、破坏水域水系。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九)项目选址充分考虑资源禀赋、客源市场、交通区位、水源道路等条件,避让生态区位重要或脆弱区域,远离洪涝、山洪、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多发地。

五、其它

(一)不涉及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改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生态景观、栈道、观景平台以及零星分散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的公共厕所和停车场等乡村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按原地类管理。

(二)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存量用地用房,通过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不动产登记相关文件完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不动产确权登记;对于新增用地用房,要通过依法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规划报建手续、完成建筑物竣工验收,确保乡村民宿、露营旅游休闲用地用房合法合规。

(三)本指引中提及的各用地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条款,若发生调整,以国家、省、市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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