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清府〔2019〕4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减少群众跑腿次数,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现对清远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受理环节进行优化,具体通知如下:
申报单位在申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事项时,按《清远市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提供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等有效房产证明材料复印件及其他必要材料即可,不再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进行现场核对。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试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实施过程如有发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科反映(联系电话0763-3365930)。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