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国土资源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事项、依据、标准一览表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12-09

 

序号

处罚事项

执法依据

处罚标准

执法责任追究

1

无证采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越界开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责令退回批准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不能计算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破坏性采矿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2、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

无证勘查,超越批准区块勘察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6

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7

不按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8

擅自印制或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不依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10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标志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13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14

违反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15

探矿权人不按期缴纳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吊销勘查许可证 

 

16

采取伪报矿种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17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未按有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罚款;仍不报送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18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不建立防灾预案制度,不向指定的地质环境监测部门报送监测资料的;不对矿区范围内的危岩、危坡、开裂带、沉降区和塌陷区设置警示标志的;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破坏矿区地质环境的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继续进行违法活动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停办或关闭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达标工作经验收不合格的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亩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不予受理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

 

20

不建立开采台阶,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石矿、粘土矿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吊销采矿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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