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
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用地置换项目) |
2、批准文件 |
建设用地批复 |
3、审批类型 |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材料,经各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初审,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
4、主要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5、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置换管理的通知》 |
5、适用范围 |
符合用地置换条件的用地 |
6、审批机关 |
省人民政府 |
7、申请材料 |
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组织编写报批材料上报市局,具体如下: (一)文字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请示文; 2、一书三方案; 3、建设用地置换方案 4、被置换地块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5、被置换地块复垦为农用地的确认文件或建设项目用地置换土地验收表,涉及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农业厅确认;(涉及复垦的需要提供) 6、被置换地块已有具体使用权人的,应出具被置换地块使用权人对置换无异议的证明; 7、垦复为农用地后的管理方案(涉及复垦的需要提供) 8、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情况的说明; 9、征地补偿安置听证材料; 10、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筹备情况的说明(如还涉及缴交此项费用时需要) 11、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是否属违法用地的说明(如属,附处罚决定及缴款凭证) 12、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留用地安置的说明 13、被征地村集体出具的落实留用地安置的证明 1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 15、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台帐 16、征地预存款证明及凭证 17、拟占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18、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明细表 19、省林业局同意使用林地意见书(占用林地时提供) 20、园地未核发林权证的证明(占用园地时由县市区林业局提供) 21、林地有关情况的说明(国土和林业图斑不一致时,两部门联合核查证明) 22、集体建设用地说明、证明(县、市国土部门说明) 23、县、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公开交易方式供地的说明(林地证落实到具体项目时提供) 24、民政局关于村改居等批复(涉及有村委会等调整时) 25、收回国有土地协议(涉及国有土地时) 26、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27、县(市、区)政府或规划主管部门关于该批次用地是否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意见 (二)图件材料: 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利用现状图(涉及建设用地按原地类报批的,须同时提供变更前后的现状图)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4、被置换地块中的实施置换部分地块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5、补充耕地位置图(红线标示补充耕地位置) (三)电子材料: 1、建设用地备案电子坐标(.txt或.xls格式); 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请示文(.doc格式) 3、报批材料目录(.doc格式) |
8、材料要求 |
1、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按A4版式装订成册; 2、报批材料一式三份(市一份,省二份);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补充耕地位置图另行单独装订一份(报广州督察局)。 4、电子材料统一发送至市局用地科邮箱qygtyd@163.com。 |
9、受理机构 |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地址: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7号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国土资源局窗口。 |
10、办理程序 |
1、市国土资源局窗口收件; 2、转土地利用管理科主办; 3、地籍、规保、执法等科室会审; 4、主办科室拟报省请示文,填写网上报表及备案系统; 5、一书三方案、请示文及网上报表报局领导签发; 6、一书三方案报市政府签发; 7、主办科室出文、盖章、上传、装订,报省国土资源厅; 8、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9、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 10、省国土资源厅核发缴费通知; 11、市国土资源局转发省缴费通知和核发市级缴费通知; 12、上报用地的县(市、区)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 13、省国土资源厅发文批复; 14、市国土资源局领取批文,并转发批文。 |
11、审批时限 |
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不包含补充材料,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省政府审批的时间。 |
12、缴费项目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央、省级);征地管理费(省,市,县、区级) |
13、收费标准 |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 清远市区:42元/平方米;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28元/平方米;清新县:24元/平方米;阳山县、连山县、连南县:20元/平方米。 2、征地管理费: 按征地补偿总额的1.4%—2.1%收取,省、市、县市区三级比例分别为20%、10%、70%。 |
14、收费依据 |
财综[2006]48号,省财政厅、物价局、国土厅粤财农[1996]332号、粤价[2001]323号、粤价[2002]33号。 |
15、联系电话 |
受理咨询窗口电话:3360926 主办科室电话:3362714,3368930 |
16、更新日期 |
2011年1月12日 |
17、备 注 |
本办事指南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要求适时更新,并在市局网站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