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3、《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4、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 6、《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12〕131号)。 |
申请资料 |
采矿权申请事项提交资料目录(必须按粤国土资矿管发〔2012〕131号规定执行,砂石土采矿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材料适当进行简化) (说明:以下申请资料除已经列明份数的、以及要求采矿许可证原证和电子报盘光盘的情况外,其余一式3份,需要采矿许可证原证的另加复印件2份;要求核对原件的,在递交纸质申请资料时进行核对) 一、采矿权新立登记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与矿区范围图(以1:10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3、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及技术人员明细材料);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外资批准证书复印件(指“三资”企业,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6、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7、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9、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固体矿产); 10、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1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12、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13、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14、取水许可证复印件(指地热、矿泉水); 15、林业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 16、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或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17、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 18、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19、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一)除矿泉水、地热水外的其他矿产资源的延续登记 1、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复印件; 6、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7、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或矿山储量年报及审核意见); 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6份; 9、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0、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指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原未编制方案的矿山); 12、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原未编制方案的矿山); 13、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矿泉水、地热水采矿权延续登记需提供 1、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5、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6、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7、储量备案证明(或审批决议书、认定书); 8、地热及矿泉水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9、当年水质全分析报告书; 10、水源动态监测资料; 11、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12、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3、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指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1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原未编制方案的矿山)。 三、采矿权变更登记 (一)变更开采方式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5、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指固体矿产); 6、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8、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9、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0、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11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变更开采主矿种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3、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5、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 7、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8、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9、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10、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1、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12、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变更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与矿区范围图(以1:10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 4、补充勘查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6、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需要缴纳采矿权价款的);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扩大矿区范围的); 8、水利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指扩大矿区范围的); 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指扩大矿区范围的); 10、土地复垦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扩大矿区范围的固体矿产); 11、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12、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13、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1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5、林业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 16、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17、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变更企业名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登记证明;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6、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3、批准采矿权转让文件;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6、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变更生产规模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法人公章); 3、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恢复合同书及缴存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审查意见(指扩大生产规模的);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指扩大生产规模的);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9、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关闭矿山决定或批准书; 3、关闭矿山储量报告和评审备案证明; 4、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一式六份); 5、土地复垦、环保、安全、水土保持等遗留问题相关证明材料; 6、缴费证明(含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审批业务子系统报盘光盘; 9、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受理条件 |
属于市级采矿权发证权限范围,其中: 一、采矿权新立登记 1、符合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 2、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地质勘查报告; 3、有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矿区范围,而且矿区范围无争议; 4、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5、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经审查批准备案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开发利用方案; 6、矿山规模达到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要求; 7、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措施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8、已按规定要求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9、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10、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二、采矿权延续登记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 2、矿产资源储量能满足继续采矿要求; 3、采矿权属无争议; 4、采矿权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采矿权人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按规定要求履行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责任; 5、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三、采矿权变更登记 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2、变更理由充分,符合采矿权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采矿权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了采矿权人义务,按照国家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4、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 5、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四、采矿权注销登记 1、在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提出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申请; 2、提交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等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3、按照规定已经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 4、申请材料齐全、规范。 |
受理部门 |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采矿登记费 收费标准:小型矿山200元;中型矿山300元;大型矿山500元。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地发〔1987〕298号)。 采矿权使用费 收费标准:按矿区范围面积征收,1000元/平方公里每年。矿区面积尾数小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 采矿权价款 收费标准:按采矿权评估结果缴纳。收费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40个自然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查询 投诉方式 |
查询电话:0763-3360926 投诉电话:0763-3380692 投诉邮箱:qygtjrsk@163.com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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