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初始登记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12-08

业务名称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初始登记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8、《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9、《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10、《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

11、《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

12、其他相关规定。

申请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A抵押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②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④抵押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⑤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应公证。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B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

②抵押权人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提交政府批准文件或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④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②主债权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原件;

③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或未销售证明原件;

④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提交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原件;

⑤房屋所有权抵押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他项权利证》复印件;

⑥属于《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的,应提交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⑦其他证明材料

4、地上附着物(若有)权属证明复印件;

5、委托土地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土地登记委托代理书(或合同)原件;

②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正反面)复印件;

⑤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业注册证明复印件;

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符合规定的土地估价报告书

7已在工商局备案的抵押人公司章程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8、抵押权人对土地评估报告的确认书

9、抵押土地地上的建筑物没有房产证的,提交房产登记部门的房产查询结果

10、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组建的公司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附已在工商局备案的全体股东(董事)名单和签字样式

11、闲置土地审批文件

12、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土地登记机构在复印件上加盖印鉴;确实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部门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物价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字第93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88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粤价[2002]36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04]345、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0]198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收取;

如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相关业务,费用由完成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收取。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工作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补充材料的时间

查询

投诉方式

查询电话:0763-3360926

投诉电话:0763-3380692

投诉邮箱:qygtjrs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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