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类项目用地预审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12-05

业务名称

市管权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说明:报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类项目用地预审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2号令);

4《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

5《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粤府办〔20133号);

6《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6号);

8《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83号);

9《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3230号);

10其他相关规定。

申请资料

一、必备材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请示;

2项目立项文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直接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件或相关文件,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可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下载)

4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申请预审的报告;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现行镇级以上的110000的规划图,并加盖公章)

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项目用地范围最新的镇级以上的110000的现状图,并加盖公章)

7电子光盘〔采用80国家大地坐标、高斯克吕格投影方式、3度分带(中央经线分别为111o114o117o),坐标文件名称为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文件中的名称+项目所属的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名称+.txt”,坐标文件存储在光盘的根目录下,光盘背面需写明项目名称,详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中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坐标格式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258号)〕。

二、特殊材料(符合下述特殊条件的项目才需提供的材料)

按列入规划申报用地预审的项目,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重点)项目清单〔清单上需加盖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未列入项目清单,需按列入规划申报用地预审的,可按规定要求提供省、地级以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批复文件,下同),或省、地级以上市重点专项规划,或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等其他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各1份。

受理条件

1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

4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5占用耕地的能实现占补平衡;

6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土地复垦费用标准和安排情况符合要求;

7项目用地符合供地政策;

8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受理部门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查询

投诉方式

查询电话:0763-3360926

投诉电话:0763-3380692

投诉邮箱:qygtjrs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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