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划拨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6、《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 9、《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10、《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及办理土地登记程序的通知》(〔1992〕国土〔办〕字150号); 11、《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12、《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 13、其他相关规定。 |
申请资料 |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②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④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⑤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②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凭证复印件; ⑤税务机关提供的《已办理税务事项证明单》、有关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⑥其他证明文件。 4、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及界址点坐标表原件。(若需重新调查则提交) 5、委托土地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土地登记委托代理书(或合同)原件; ②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正反面); ⑤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业注册证明复印件; 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如需要则提交闲置土地审批文件。 7、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土地登记机构在复印件上加盖印鉴;确实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 |
受理条件 |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部门 |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88号)规定收取; 如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相关业务,费用由完成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收取。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补充材料的时间) |
查询 投诉方式 |
查询电话:0763-3360926 投诉电话:0763-3380692 投诉邮箱:qygtjrsk@163.com |
划拨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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