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注销预告登记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6、《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7、其他相关规定。 |
申请资料 |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②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④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⑤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应公证。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预告登记消灭的相关证明文件: ①预告登记保全的请求权消灭的有关材料。如债权消灭或预告登记期限届满的证明材料原件; ②预告登记权利人明确作出放弃预告登记意思的书面材料原件; ③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土地权利依法终止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委托土地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土地登记委托代理书(或合同)原件; ②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正反面)复印件; ⑤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业注册证明复印件; 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土地登记机构在复印件上加盖印鉴;确实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 |
受理条件 |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受理部门 |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88号)规定收取; 如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相关业务,费用由完成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收取。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不含公告期),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补充材料时间) |
查询 投诉方式 |
查询电话:0763-3360926 投诉电话:0763-3380692 投诉邮箱:qygtjrsk@163.com |
注销预告登记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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