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7、31、38、6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19、21、22、23、24、25条; 4、地级以上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 5、其它有关土地管理政策文件。 |
申报材料 |
1、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表; 2、转让方《国有土地使用证》; 3、完税票据; 4、购房合同或二手房买卖合同或交易凭证(如法院裁定执行的提供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5、宗地图;地块分割转让的需提交地块分割用地红线图(分割地块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或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6、有地上建筑物的提交产权证明书; 7、居民身份证; 8、如有委托办理,须提交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人身份证; 9、土地评估报告; 10、分摊面积证明、 11、地籍状况的查询证明; 12、有抵押的,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转让证明;有查封,提供法院解封证明; 13、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属于单位转让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房屋建设投资额达到25%以上的工程造价报告; 2、转让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控股企业的需提交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或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原件); 转让方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需提交董事(或股东)会关于土地转让的决议(原件); 3、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立项批文(原件,工业用地受让方需提交此项资料)及资金证明。 |
受理条件 |
1、申报材料齐全; 2、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规定。 |
受理部门 |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根据国家、省和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收取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
查询 投诉方式 |
查询电话:0763-3360926 投诉电话:0763-3380692 投诉邮箱:qygtjrsk@163.com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转让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12-08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