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12-08

业务名称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7、《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8、其他相关规定。

申请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②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④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⑤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应公证。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②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涉及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提交受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还应提供有批准权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③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协议、合同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因处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签订的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协议或合同原件;

⑤已设定抵押权或地役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或另一方地役权权利人同意变更的证明原件;

⑥因继承、遗赠房屋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继承人或受赠人《房屋所有权证》和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经公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税务机关提供的《已办理税务事项证明单》、相关税费文件复印件;

5、地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及界址点坐标表原件;(若需重新调查则提交)

6、地上附着物(若有)权属证明复印件;

7、委托土地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土地登记委托代理书(或合同)原件;

②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正反面)复印件;

⑤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业注册证明复印件;

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公开交易的提交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资料;

9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让文件;

10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土地登记机构在复印件上加盖印鉴;确实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部门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字第93号)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土地登记证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1999]88号)规定收取;

如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相关业务,费用由完成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收取。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工作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补充材料的时间

查询

投诉方式

查询电话:0763-3360926

投诉电话:0763-3380692

投诉邮箱:qygtjrs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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