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

来源:本站访问量:-发布时间:2014-12-08

业务名称

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8、《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9、其他相关规定。

申请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①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②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④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⑤委托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应公证。公证文书效力参照《关于办理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外国人房屋产权事宜中如何确认公证文书效力的通知》((89)司发公字第024号)的要求办理。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①《国有土地使用证》;

②《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③抵押权人、抵押人关于解除抵押关系、注销抵押登记的合同或证明文件原件

4、委托土地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土地登记委托代理书(或合同)原件;

②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

③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证书(正反面)复印件;

⑤土地登记代理人从业注册证明复印件;

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其他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核对无误的,土地登记机构在复印件上加盖印鉴;确实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

受理条件

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受理部门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窗口

收费依据

及标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0]25号和相关规定执行,免收费。

如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相关业务,费用由完成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收取。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不含公告期),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工作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补充材料时间

查询

投诉方式

查询电话:0763-3360926

投诉电话:0763-3380692

投诉邮箱:qygtjrs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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