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利用函〔2018〕590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汕(头)湛(江)高速公路惠州至清远段二期(油田至汤塘段、清远北至清新段)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清城国土资〔2016〕68号)业经国土资源部批准,现将《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汕(头)湛(江)高速公路惠州至清远段二期(油田至汤塘段、清远北至清新段)清远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粤自然资(建)函〔2018〕2号)转发给你府(详见附件),请按批复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自然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请你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抓紧拟订《征收土地公告》,报你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地单位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并进行现场公证及拍照。
二、请你区督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予以公告,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后报你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请你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现场公示照片、公示影像等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
四、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附件: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汕(头)湛(江)高速公路惠州至清远段二期(油田至汤塘段、清远北至清新段)清远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