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清远市清城区2020年度第四十九批次集体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3-31

清远建用字〔2021〕24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清远市清城区2020年度第四十九批次集体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请示》(清城自然资〔2020〕232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区将东城街道新桥村朝阳、勒元经济合作社,源潭镇新马村马一、马二、马三、马四、马六、马七、凤一、凤二、凤三、凤四、鱼仔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4696公顷(耕地0.6036公顷、园地1.0558公顷、林地0.0041公顷、其他农用地0.8061公顷)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同意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1053公顷、未利用地0.3874公顷。上述土地(合计2.9623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清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拟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014228892),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六、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