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9-30

清远建用字〔2021〕13号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经你县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2020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山自然资〔2020〕131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你县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8633公顷(耕地0.7812公顷、其他农用地0.08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单位未利用地0.0021公顷。上述土地(合计0.8654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拟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012906628),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你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

六、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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