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土审(19)〔2024〕31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清远市虹基有机硅有限公司旧厂房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及征收手续的请示》(清自然资行批报〔2023〕4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及《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十七条,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高新区将位于龙塘镇长丰工业园D区地段的0.6166公顷旧厂房集体建设用地完善转用、征收手续。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高新区管委会及时按规定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履行有关批后实施程序,切实保障有关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供应土地,并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该宗用地在详细规划中安排为一类工业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上述规划安排相符合。有关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环保、效益三条底线。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