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自然资管制(临用)〔2024〕1号
广东湾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你单位使用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东社经济合作社、南村刘屋经济合作社内土地总面积1.1304公顷,其中农用地1.1304公顷(耕地0.5212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作为广东湾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清远清新至广州花都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施工TJ4标项目表土剥离堆放场、弃土场、施工便道的临时用地。
二、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你单位为土地复垦的责任单位,按复垦方案的约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逾期不实施的,由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代为组织复垦,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土地复垦保证金中扣除,并不再批准你单位申请的临时用地。
三、强化耕地保护。临时用地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必须开展“耕作层剥离”,将耕作层的熟土剥离并堆放在土地复垦方案确定地点,用于土地复垦和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间,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科学实施土地复垦,确保安全生产,改善生态环境。
五、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转让、出租和抵押,严禁擅自扩大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如遇规划建设需要拆迁,应无条件服从,自行腾退并拆除临时设施。
六、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