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建用字〔2017〕17号
清城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清远市区2017年度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清城国土资〔2017〕93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使用清城区国有农用地5.8397公顷(坑塘水面2.9211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坑塘水面)2.9186公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上述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清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和交通水利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