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行批发〔2018〕18号
清远市供排水处理中心:
报来《关于要求划拨市区污水处理厂用地的申请》清供排〔2017〕45号文收悉,现根据市人民政府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清远市清城区441802008005GB00002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方案的批复意见(清府函〔2018〕198号),批复如下:
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金沙村委会辖区内45830.01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划拨清远市供排水处理中心名下,作为清远市供排水处理中心龙塘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具体位置、界址、面积以测量红线图为准。
二、项目建设用地所有权为国家所有,使用权人为清远市供排水处理中心。
三、项目土地开发建设须符合城乡规划建设的要求。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