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国土资利用发〔2017〕53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经你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连南瑶族自治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南国土环〔2016〕228号)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连南瑶族自治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176号)转发给你府(详见附件),请按批复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你县按照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征地程序,自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在被征地单位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并进行现场公证及拍照。
二、请你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予以公告,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后报你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请你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现场公示照片、公示影像等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
四、批后征地实施情况连同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附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时的批复.PDF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