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建用字〔2017〕21号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的《关于审批清远市区2017年度第十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清城国土资〔2017〕94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同意使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国有农用地7.3005公顷(坑塘水面7.3005公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同意使用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国有建设用地0.4960公顷。上述土地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清远市清城区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