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区公开摇珠方式选定土地评估机构办法(试行)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1-03-0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切实推进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治理工作,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市区土地使用权地价评估委托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十项措施和工作人员五条禁令》、《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估价行为管理的通知》、《关于印发<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土地评估资质条件、从事宗地地价评估及其附属资产评估的机构。选定土地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地价评估机构须通过公开摇珠方式选定: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转让;
3、经批准同意改变土地用途的;
4、非国有和集体的公司、企业或个人转让工业用地,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上的;转让非工业用地的其他土地,土地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上的;
5、法律法规或其他部门明确规定的。
第四条   建立土地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申请登记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取得省级或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评估资质达两年;
3、具备在本市范围内执业的资格且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注册有分支机构;
4、无不良记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申请登记备案的受理和确定程序:
1、申请公告。在《清远日报》、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登载受理有关评估机构备案申请的公告。
2、申请时间。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接受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的登记备案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3、备案机构的确定。对申请备案的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当年备案的评估机构,在《清远日报》及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当事人委托市土地交易中心选定评估机构,应出具委托函,明确委托评估标的、目的和要求、费用支付等内容,并提供所需的土地证书、用地批文、测绘图件、规划设计条件等资料。
第八条   摇珠时间及地点:
1、摇珠时间。每周五上午9时正,逢节假日顺延至次周第二个工作日进行。(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发布通知为准)
2、摇珠地点。清远市人民二路7号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土地交易拍卖厅。
第九条    摇珠参加人员及职责分工:
1、摇珠活动由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2、摇珠活动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方、土地评估机构派员参加。市国土资源局应有以下人员参加: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利用管理科、监察室、信息中心相关工作人员。
3、参加人员的职责分工如下:
市土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主持摇珠活动的进行;土地利用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落实会场、摇珠现场签到和记录、公布摇珠结果;监察室工作人员负责对摇珠活动进行监督;信息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摄像记录;委托方人员及土地评估机构代表负责对现场活动进行见证。
摇珠结果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土地利用管理科、监察室人员以及委托方和土地评估机构人员现场签名确认。
第十条   摇珠操作程序及规则:
1、参加摇珠活动的人员应于摇珠当日上午8:45之前到场并签到;
2、市土地交易中心负责人宣布摇珠活动开始;
3、市土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公布到场情况,宣读宗地评估项目名称、位置、面积和会场纪律等内容;
4、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土地评估机构临时代码;
5、由市土地交易中心人员进行摇珠,摇出珠子的号码与临时代码对应的,即为该宗具体评估项目的评估机构;
如果有多个评估项目,应对项目进行编号,可按上述方法多次摇珠选定评估机构。
在同一期摇珠中,如果评估项目数目小于参加摇珠评估机构数目的,已经中签的评估机构不可以继续参加其它拟委托评估项目的摇珠。
6、土地利用管理科人员做好摇珠现场全程记录并当场宣读摇珠结果。现场结果须经参会人员(其他参观人员除外)签名确认。
7、评估机构选定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向委托方和评估机构分别发出摇珠结果通知书,委托方向评估机构发出委托书并签订委托协议书,将所需材料交评估机构。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评估项目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具体要求、时限、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条款等,并且不违背本办法有关规定。
8、因取消受托资格或评估机构放弃受托而需要更换其它评估机构的,依上述程序重新确定。
第十一条   委托方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成果报告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修正或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   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国家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评估收费的通知》规定的计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方的主要职责:
1、协助评估机构勘察现场,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执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给予必要协助;
2、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干预评估机构执业,不得在委托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串通评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评估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土地评估的法规、政策和制度要求认真执业,切实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职责;
2、应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评估委托工作;
3、坚持公正、客观、诚实的原则,对所出具的成果报告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实行业绩清单备案制度。已备案的评估机构应将每季度的业绩清单于一季度后第一个星期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已备案的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的备案评估机构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委托或转让受托业务项目的;
2、超过委托时限未提交工作成果,经委托方书面催办无正当理由5天内仍未提交的;
3、评估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格而评估机构拒不修改,或同一份报告累计超过3次修改后仍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
4、违反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
5、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存在本条第一、二、三种情形的,取消其原受托资格,重新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原评估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评估机构有上述行为且造成损害后果的,由评估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或一年内累计3次不参加摇珠的,取消其当年备案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区域内涉及的地价评估,其他市、县可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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