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清远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指导意见》解读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7-01-24

    一、制定《指导意见》的必要性

  清远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底印发了《清远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清府办〔2015〕65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于政府原因导致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措施较为具体且较易操作,但对企业自身原因、为促进降库存在一定期间内给予改变使用条件的具体的措施及可操作性不强。当前,我市闲置土地数量仍较大,闲置土地处置形势十分严峻。为规范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利用,更好地达到“以用为先”的目的,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清远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协调会议纪》(〔2015〕134号)、去库存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有必要在《细则》基础上制订具体的、统一的、更具操作性的处置指导意见。

    二、《指导意见》的制定原则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对“适用范围、责任主体、闲置土地处理方式、办理流程等”进行明确。并体现了以下原则:

  1、注重结合实际和以用为先。从我市实际出发,制订灵活的处置政策,促进已有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

  2、注重适用可行和操作具体。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方式,作了进一步明确,措施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

  3、注重分类处理。对闲置土地的处置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最新要求相衔接,对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作出不一样的处置方式,使处置更具有针对性。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为尊重历史和结合实际,将三种情形暂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1、暂不认定闲置土地的情形2007年7月前已建有建筑物,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正在使用的土地(包括原有建筑物已拆除,现状为空地的情形);

2、已开发建设的工业用地,但没有报建手续,没有产权证,并正在使用的土地;

   3、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已建成并正在使用(临时建筑物已拆除或临时建筑有效期已超过1年的除外)

  (二)因政府、政府部门与土地使用权人混合原因造成闲置,土地使用权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开工建设的,协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协议收回补偿按原取得土地价格加计利息(取得价格指政府一级市场出让价格,以本办法颁布实施日期为基准日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闲置土地且拖欠土地出让金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只退回受让人已缴出让金,不计利息。

  因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城乡规划,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批后,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征收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的土地闲置费后也可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调整土地使用条件,作为城市公共设施使用。

  (三)农村集体留用地、拆迁安置用地闲置属政策性返拨,土地面积不大,但点多面广,社会影响大,大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无能力开发建设和不具备开发建设资格,可不认定为自身原因闲置,准许办理出租、抵押、转让登记手续。根据实际情况由国土部门办理延期或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调整土地使用条件方式处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