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规范我市水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2-28

清国土资规〔20181

 

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

 根据《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为规范水田指标交易管理行为,促进重大项目尽快落地,激励各地开垦水田的积极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水田指标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垦造水田指标分配

 各县(市、区)组织垦造的水田(除省建工集团组织开垦外)验收后指标由市、县两级按2:8比例分配(从新垦造水田验收开始执行)市级指标由市根据水田质量等级向各县(市、区)政府有偿收购。县级指标由县级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原则上用于当地建设项目占补平衡需要,若市级指标未能满足我市项目所需时,县级指标需优先保障我市重大项目建设使用,费用按市级指标收购标准。

 二、水田指标交易主体

 水田指标交易主体为县级政府、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政府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不允许个人收储水田指标。项目用地单位如无项目需要也不得收储水田指标。

 三、水田指标交易指导价

 (一)市收购水田指标价格

 结合各地开垦、改造水田指标成本,以及当前省内网上公开交易成交价,按平均质量等别7等(含7等及以下)水田指标为基准,分为:7等开垦水田指标收购指导价为23万元/亩,7等改造水田指标收购指导价为20万元/亩,高于7等的每提高一个质量等别差价为1万元/亩(按4舍5入计)。即6等开垦水田为24万元/亩,6等改造水田为21万元/亩,如此类推。

 (二)县级水田指标交易价格

 按市级收购水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为基准,设置县级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即开垦7等水田指标交易价不低于23万元/亩,改造7等水田指标交易价不低于20万元/亩。县级水田指标市内交易参照《清远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所得收益剔除交易成本后全部返还给县级财政。若跨市交易,须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同意。

 (三)原已统筹调配指标收购价格

 按照《市级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协调会议纪要》(〔2016〕134号)精神,已统筹全市水田指标用于解决长隆、广清产业园、省级职教基地等市重点项目用地报批,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统一按10万元/亩支付改造费用。

 (四)国家和省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落户我市辖区范围内,需占用水田补充水田的,水田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市收购水田指标价格执行。

 四、市级水田指标收购工作流程

 (一)市土地开发储备局根据工作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收购水田指标款;

 (二)市财政局支付收购款给市土地开发储备局;

 (三)市土地开发储备局与相关县(市、区)政府(或指定部门)签订指标调配合同;

 (四)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指标调配合同,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授权挂钩;

 (五)县(市、区)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占补平衡材料;

 (六)市土地开发储备局根据合同向相关县(市、区)政府(或指定部门)支付收购指标款;

 (七)市土地开发储备局做好已收购指标的管理使用。

 已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比例由市收购指标后,当被收购水田指标的县(市、区)不能满足自身建设所需时,且市收购指标尚有剩余的,可由被收购水田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地被市收购的水田指标数量),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按原收购价调配给相关县(市、区)。

 五、市级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水田指标收购资金筹措、审核、拨付。市级指标收购费用由市财政局从土地出让价款或项目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水田垦造指标的台账管理,指标调配授权。

 (三)市土地开发储备局负责收购水田指标使用方案的编制、报批,签订指标调配合同,已收购指标的台帐管理,支付指标收购价款。

 本文件自印发当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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