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规范我市水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访问量:-发布时间:2018-02-28

    一、起草背景

根据《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粤府函〔2017〕272号)第五条第一点:“……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交易保护指导价由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相关规定报省备案。”要求,以及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17〕120号“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土地储备局,按照既考虑市场因素,又适度控制的原则,研究提出我市占水田补水田指标调配的合理补偿标准”,我局制定全市现行水田指标交易指导价。

二、垦造水田指标分配的确定

主要是考虑各地已立项垦造水田计划数和我市“十三五”期间重点项目占水补水所需,按比例统筹分配指标。

三、价格考虑因素

1.参考垦造水田指标的成本,包括垦造工程费用、租地费用、工作费用等;

2.省水田指标交易价格。目前,省水田指标交易价格为35万元/亩左右;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水田指标预购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7]196号)中水田指标交易价格最低不少于30万元每亩(未包括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耕地等级指标);

3.各县(市、区)上报(口头)的交易可接受价格;

4.考虑资源补偿费用,适当的利润,以提高县(市、区)的工作积极性。

5.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分为市政府统一调配水田指标交易指导价、县级支配水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原已统筹调配指标的价格三类,区别对待。

四、水田指标交易指导价

  (一)市收购水田指标价格

 各地垦造的水田,20%指标由市收购,收购价格按平均质量等别7等(含7等及以下)水田为基准,分为:7等开垦水田指标收购指导价为23万元/亩,7等改造水田指标收购指导价为20万元/亩,高于7等的每提高一个质量等别差价为1万元/亩(按45入计)。即6等开垦水田为24万元/亩,6等改造水田为21万元/亩,如此类推。

  (二)县级水田指标交易价格

 跨县级水田指标交易,按市级收购水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为基准,设置最低保护价,即开垦7等水田指标交易价不低于23万元/亩,改造7等水田指标交易价不低于20万元/亩。县级水田指标市内交易参照《清远市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交易所得收益剔除交易成本后全部返还给县级财政。

   (三)原已统筹调配指标收购价格

 按照《市级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协调会议纪要》(〔2016134号)精神,已统筹的水田指标由市土地开发储备局统一按10万元/亩支付改造费用。

 (四)国家和省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落户我市辖区范围内,水田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市收购水田指标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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