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乡规划局信访工作制度(修订)
为规范我局城乡规划信访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条例》、《广东省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严格依法依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积极主动做好政策解析和情绪疏导工作,为群众排忧解难,从而进一步畅通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促进机关作风转变,提高工作执行力,增强为民服务的意识和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求真务实,察实情、说实话,准确、全面、客观,经得起检验。
(二)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工作程序和制度。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紧紧围绕城乡规划的中心工作,督促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善于抓住主要矛盾,狠抓落实,确保不出纰漏,不留尾巴。
三、工作范围
根据我局目前工作实际,将信访事项分为群众来信、上级交办、同级转办、电话、传真、短信、网上投诉、来访8类,由局法规监察科统筹归口负责(涉及工作人员违纪等纪检监察事项由办公室负责)。
四、工作流程及职责分工
(一)登记:由法规监察科统筹
信访事项必须登记,建立台账,登记项目包括:
1.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单位名称)、证件号码、住址、邮编、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2.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实情况,要求解决的问题及理由和依据。
3.信访事项的来源,是自收、上级部门转送还是领导交办信等。
4.对来信事项的处理方式。
5.收到来信事项、受理、答复等环节的时间,联名信要注明人数。
为方便协调管理,信访事项须统一录入局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按来访地点由信访受理人操作(法规监察科、行政审批科、清城分局、清新分局指定专人负责),具体操作见附件。
(二)告知:由法规监察科负责
1.受理告知:涉及本单位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信访事项当日内出具受理回执。
2.不予受理告知:经初审,对不属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要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3.不再受理告知:经初审,对属于不再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要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再受理告知单。
4.退回:对非本单位职责范围处理的信访件要在2日内退回上转部门。
(三)办理:由法规监察科负责
1.转送:对不属我局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主管及属地原则,转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转送程序。
2.交办:对受理的信访事项,经局领导审阅后由法规监察科按照业务和职能分工,转交有关业务科室或涉案地城乡规划部门办理。交办时应明确交办方式、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
3.留存:对重复信访和内容不清、姓名不清、联系方式不详、无法调查核实的来信,登记后留存。
(四)回复:由法规监察科统筹,各职能部门负责
(一)以下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答复信访人:
1.对制定城乡规划及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意见和建议。
2.对城乡规划的咨询与建议。
(二)以下事项由法规监察科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答复信访人,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后送法规监察科审查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答复信访人:
1.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投诉。
2.对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为的投诉。
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具体信访诉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督查督办:由法规监察科负责
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法规监察科要及时督查督办,确保按时结办。督查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督办过程中,可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业务科室核实情况,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核实完毕后,可以视情向有关单位和业务科室反馈情况。
(六)送达:由法规监察科负责
处理意见书(书面答复)、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信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七)分析研判:由法规监察科负责
每月进行分析、分类统计。
(八)移交及归档:由法规监察科、办公室负责
法规监察科对信访事项有关材料整理后,每年送办公室归档。登记本保存五年,一般信访材料长期保存,重要信访材料永久保存。
五、领导接访
按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密切联系群众,实行局领导接访制度,由局领导直接接待群众来访和处理信访事项。局领导接访每月1次,接访时间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则向后顺延第一个工作日。局法规监察科负责各项准备工作,提前掌握和了解案情,做好来访人的预约和登记工作,请示协调局领导具体接访时间,并确定陪同接访的科室、单位。局机关各科室、清城分局、清新分局、下属各单位须派出负责人参加局领导接访。
六、工作纪律
l.办信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信访各项工作纪律,按《信访条例》规定的处理程序和时限,依法、及时、公正地办理来信,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
2.对重要、紧急来信事项,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缓报。
3.提交来信情况分析报告的各种数据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擅自处理随信寄来的钱款、有价证券、书籍、字画等。
5.对来信人电话查询来信事项办理情况请求,应按有关规定如实答复、解释,不得拒绝。
6.办信工作人员与来信事项或来信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保密要求
1.严格遵守《信访条例》和《保密法》、《信访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不得对外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有关投诉材料或内容、投诉人信息擅自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投诉对象。
2.不得向无关人员扩散来信内容。
3.来信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隐匿、毁损,不得擅自将信件带出机关。
4.领导同志和有关信访工作者,未经批准,不得将信访材料的批示以及来信统计数据等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